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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3: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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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
不购物被留在加油站里
当事人:老方,66岁,退休后每年都会带上老伴外出旅游。
老方夫妇属于“铁公鸡型”的游客,无论到哪里旅游都不会在导游带去的购物点购物。不过,“从购物点出来,我们乘坐的大巴开进了一个加油站加油。可是刚进加油站,地接导游和司机居然开了车门就走了,一车人被扔在车上。全陪导游尴尬地说,‘大家一路上没有购物,他们亏得很惨。因为他们花了很多钱买团,干脆走了……’”最后全陪导游只好联系地接旅行社来“善后”,事件以旅行社赔礼道歉收场。
国外遇上“老乡”购物被骗
当事人:小刘,30岁今年春节参加了泰国曼谷、芭堤雅六天游。
在行程中的购物店,小刘正和同事小谢用四川话一边看一边讨论。这时,一个中年男子走来,用四川话和小刘及小谢拉家常。“我一听见这人说四川话,顿时就觉得亲切无比。”那男子建议他们买一个叫“时来运转”的戒指,说那是真正的蓝宝石镶钻的,宝石在戒指上还可以转动。在国内要卖五六万,这里才卖两万。”小刘两个各买一个“时来运转”。可是回国后“时来运转”都不会转了。到正规珠宝鉴定中心鉴定称:这种戒指在国内也有出售,价钱不超过100元。
行业规范
旅游者可拒绝参加合同外的购物
国务院于2009年颁布的《旅行社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九点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必要的事项,包括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第三十八条第三点则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则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
专家教路
受访者:大李(前任某知名旅行社副总经理)
大李表示,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旅行社3点:购物的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并且要求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清晰体现上述内容,而且最好能够写明:假如违反上述规定,旅行社会对游客作出什么样的赔偿。
而在旅游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导游有强迫购物或私自增加购物点的行为,立即拨打组团社或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旅游投诉电话,并注意保存和收集有效的证据。回来后,再向旅游质监所等部门进行投诉。
选购高档商品时一定要注意保存发票,购买后发现质量有问题或是“货不对板”,可享受百分百退货保障的,可于购货起14天内办理无因全额退款手续。
采写:南都记者 伍世然 CFP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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