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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安全] 旅游提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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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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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22: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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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施圆圆 于 2011-1-8 23:04 编辑

对瞄准老人孩子的潜规则说不  国内暑期旅游大多举家出动,扶老携幼,只要一不小心,老人和孩子就会成为部分不法旅行社潜规则的受害者。
  退休教师王成武和老伴参加出境游组团旅行社组织的澳新七日游,全团28人,60岁以上老人7人,18岁以下4人。旅行社宣传单上标明团费每人13000元。但签订合同时,又要求60岁以上老人和18岁以下青少年每人多交3000元至3300元不等附加费。针对质疑,旅行社工作人员答复:老年人和青少年消费不高,附加费用是旅行社潜规则。回国后,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行社将多收费用退还并受到行政处罚。
  在国家旅游局发出的警示中,针对老年人和孩子的这一潜规则被称为歧视和变相勒索。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明确交通、住宿、餐饮安排标准。如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因旅游者年龄、职业差异提出附加费用,旅游者可向目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立即制止。
  当然,旅游者也可在旅游结束后“秋后算账”,向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使旅行社这种欺骗、胁迫行为受到严厉处罚。
  提防低价陷阱 切莫“花钱买罪受”
  5月22日,湖南游客陈佑铭与家人在香港旅游购物时,突发心脏病猝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原来,接待社女导游将旅游团带到一家珠宝店购物,陈佑铭到店门外看报纸,被叫回店内“购物”,女导游出言指骂并企图阻止其离开店铺,陈佑铭气愤异常,心脏病发作身亡。
  相关部门查明,这是一个典型的“低团费购物团”,导游连牌照都没有。为维护游客权益,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强调与旅行社签订详细合同同时,提醒消费者对旅行社安排购物活动谨慎对待,对不法行为随时举报、投诉。
  对旅行社来说,要诚信为本,摈弃低价竞争的短期行为。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来说,要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对消费者来说,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旅游中,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及组织费用是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构成价格。低于成本的价格,旅行社不会干。一些旅行社为多吸引游客,就压低直观报价,用质次价高的自费旅游项目、购物活动加以弥补,从而出现部分旅行社及其导游诱导、欺骗甚至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和购物。已经到了目的地的游客,人生地不熟,要么听人摆布,要么立即发生矛盾冲突,影响兴致、情绪,“花钱买罪受”“花钱买气受”。
游客出门旅游,是为了寻求快乐、舒心、享受,为此在选择旅行社和产品线路时,不要以价格高低作为唯一标准,牢记“一分价钱一分货”,遵循质价相符的基本原则,实现货真价实的目标,避免落入低价旅游陷阱。
  几十元的劳力士 千万莫贪小便宜
  不久前,张韧大爷和老伴参加旅行社的“夕阳红”旅行团,在珠海游玩时,一家珠宝店导购声称老板喜得贵子,商店不营业,不能卖东西,只能送红包。
  导购“欲擒故纵”,先送给大家一些小礼品,请大家给老板的孩子写祝福语。过了一会儿,“老板”出来,声称张大爷老伴写的祝福语好,将老两口引入里屋。“老板”自称华侨巨商之子,多年无子,一直行善,老天保佑让他生了儿子,遇到张大爷夫妇这样善良的人,一定要交个朋友,随后拿出一对劳力士手表要送给他们,说每块表价值28万元。老两口见礼物贵重,推辞不要,老板就说“象征性地收8000元吧”。
  老两口满心欢喜,用信用卡支付8000元人民币,没有要任何发票或收据。后经鉴定,这对假劳力士表价值不足100元。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所谓“攀老乡”“喜得子”“过满月”等伎俩,向旅游者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屡有上当受骗者。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提醒说,旅游者在景区游览,购买纪念礼品要到正规商店,在购物时,应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并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票上要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并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旅游者收到发票后要仔细核实清楚。如商家拒绝开具发票或拖延开具发票,旅游者须谨慎。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旅游者不要贪图小便宜。不法分子固然可恨,但旅游者丧失警惕,以为天上能掉馅饼,难免要有失足掉进“陷阱”里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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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19: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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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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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20: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学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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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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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0: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不回对不起自己!
沙发客网, 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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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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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6: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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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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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21: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一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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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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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09: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防不胜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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