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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提示旅客勿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出行

2014-11-15 09:36| 发布者: 阿湘| 查看: 834| 评论: 0|来自: 新华网

摘要:   新华网北京11月14日专电(记者樊曦)今年以来,首都机场多次发生无标识充电宝自燃事件。首都机场14日发出提示,乘机出行,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据了解,11月12日6时30分左右,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国内安 ...
  新华网北京11月14日专电(记者樊曦)今年以来,首都机场多次发生无标识充电宝自燃事件。首都机场14日发出提示,乘机出行,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据了解,11月12日6时30分左右,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国内安检通道发生了一起因旅客不听劝阻自行拆开充电宝致使冒烟自燃的事件。这已经是首都机场今年发生的第三起类似事件。
  当日早晨,一名旅客在通过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国内安检通道时,被发现携带一无标识的充电宝。安检人员在向其解释相关规定,并告知此类充电宝存在安全风险禁止携带乘机后,该旅客不听劝阻,私自拆开充电宝导致充电宝在安检现场自燃冒烟。首都机场安检人员随即采取措施进行扑灭,并及时将通道内的旅客引导疏散至其他通道过检。该名旅客被到场的民警带走询问。所幸,事发安检通道在清理现场后已经恢复正常使用,其他通道未受到影响。
  为了确保航空运输安全,今年8月7日,民航局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发布公告,严禁旅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登机,并明确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也严禁携带乘机。
  首都机场提醒广大旅客,携带不合规的充电宝出行存在极大的航空安全隐患,为出行安全,请在乘机出行前,对携带的锂电池(含充电宝)额定能量进行换算检查,具体换算方法为,充电宝额定能量(Wh)=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标称容量(Ah),对于额定能量在100WH至160WH的锂电池(含充电宝)需经承运人批准后方可随身携带。同时,旅客在接受安全检查时,须配合安检工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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