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姐参加途牛网提供的塞班—天宁5日自助游,在塞班离队参加网上自购项目时溺亡。马小姐的父母将途牛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请求4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为,途牛公司已尽到合理、必要的提示义务,仅判决其返还马小姐未完成的部分旅费2500元。 今年3月15日,马小姐与同伴签约参加了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塞班—天宁5日游”。 抵达塞班岛的第二天,马小姐即告知地接导游将自行前往军舰岛,随后旅行社与之签订《免责书》,声明期间若发生意外均由旅客自行负责。 在军舰岛游玩时,马小姐溺水身亡。事发后旅行社进行了相关善后工作,马小姐亲属获得了旅行社补偿款1万元,保险赔付20万元。 马小姐父母认为,途牛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旅游合同所规定的安全警示义务,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支付死亡补偿金、遗体回国费用、丧葬费、住宿费等共计47万余元。 途牛公司认为,马小姐游玩和溺亡的军舰岛不在双方所签署的旅游合同内,且与马小姐已签署《免责书》,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马小姐签署《免责书》,可见马小姐明知离队游览军舰岛的风险和责任。因此,途牛公司已经尽到合理、必要的提示义务,且在事故发生后尽到了必要的协助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