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5月12日专电(记者范春生)步入夏季,准备休年假的人明显增多,但部分用人单位往往抓住员工不了解休假准确规定的心理,将员工的休假权有意无意束之高阁。对此法律人士提醒,劳动者休假应避免三大误区,以保障自身权益。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金宝曾长期代理维权诉讼,对休假权问题有较深的认识。他认为,目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制度在法律理解方面存在一些误解,劳动者在维护年假休息权益或补偿权益时应详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走入以下三大误区: 误区一: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年才能休假。辽宁沈阳市民王义江在一家餐饮公司工作了1年零9个月后,跳槽到某酒店,19天后向酒店申请要求休年休假。但被告知,只有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能休年休假。 孙金宝认为,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需要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另外,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经休过或休过部分年休假,到了新单位后,仍可按规定再休年休假,只是在新单位年休假的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 误区二:劳动者未主动申请,可视为放弃年休假。一青年在某餐馆连续工作满2年,提出休5天的年休假,但老板说经营正值旺季,要求其继续工作并答应给加班工资,但其后并未兑现诺言。该青年遂要求老板支付带薪年休假期间3倍的工资,老板反称其没有提出休年休假,所以无权要求补偿。孙金宝说,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劳动者未主动申请,并不能视为自动放弃。 误区三:解除劳动关系后不支付休假报酬。去年7月,鞍山市民陈刚因其所在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而向单位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单位结算未休足年休假的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认为是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孙金宝对此指出,不管是哪方提出解除合同,只要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