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0月5日专电(记者岳德亮)在宁波,从明年元旦起,擅自把自己门前的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将构成违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新近批准的《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速,停车场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市人大常委会检查发现,相关部门对停车场被违法挪用,单位、个人私自“圈地”,划“山寨”泊位等缺乏执法力度。 记者5日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中了解到,从2012年1月1日起,这个市的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统一设置或者撤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按照规划要求建成的各类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机动车位1万元罚款。 已同步至 華子的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