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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旅游法草案规定景区涨票价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2013-4-24 20:02| 发布者: 阿湘| 查看: 880| 评论: 0|来自: 新华网

摘要:   正当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之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去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 ...
  正当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之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去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次审议旅游法草案,景区门票上涨是关注焦点之一。

  【票价】门票涨价要举行听证

  对比二审稿,昨日的三审稿明确提出,“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同时新增了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方面的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此外,针对不少景区的另行收费现象,三审稿还增加了禁止性条款,明确提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草案还提出,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团费】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揽客”

  三审稿针对“零负团费”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零负团费”意即旅行社以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诱导、欺骗旅游者参团,然后通过强迫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弥补成本。

  此前的旅游法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均重点规范了“零负团费”问题。例如二审稿曾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在二审稿基础上,三审稿再次修订了“零负团费”条款,提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除非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严重违法作业停业三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表示,接待费用、要求导游交费“买团”,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据此,三审稿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同时,三审稿还对导游和领队提出了要求,规定他们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导游和领队如严重违法,会受到三年的“从业禁止”处罚,处罚期未满,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安全】禁止景区超载接待游客

  对旅游安全,三审草案提出,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政府报告、未及时疏导分流,或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审草案还规定,旅行社应当在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为方便游客索赔,草案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游客可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立法突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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