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9日专电(记者涂铭、李京华)出国旅游途中受伤,旅行社未及时救治,游客王女士遂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记者8日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旅行社赔偿王女士残疾赔偿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万余元,并退还旅游费。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9年11月,原告与其他23名游客在被告组织下出境旅游。在旅游团前往马来西亚云顶途中,因客车过减速带颠簸导致原告腰部疼痛难忍,原告要求立即住院检查,被告称在国外就医麻烦,未给原告办理住院手续,原告回国后经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骨折,并住院治疗30天,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被告旅行社辩称,事发时原告并未告知导游其身体不适,并且原告腰椎有原始疾病,原告诊断的腰椎体压缩骨折,是病理性骨折,与原告自身身体状况有关。此外,原告已享受了旅行服务,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损害,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经鉴定,王女士构成十级伤残,王女士的腰椎体压缩骨折与车辆过减速带时颠簸存在因果关系,旅行社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海淀区法院法官胡喜辉表示,游客在旅行途中受伤时,应第一时间告知旅行社,及时接受医治,保留好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凭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时,应全面了解游客的身体状况,在旅行途中详细告知游客各个景点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旅途中随时掌握游客个人情况,发生事故后积极帮助救助游客。 已同步至 華子的微博 |